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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3)

2017-03-16 08:56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江苏人社江苏事业单位考试QQ群


    第二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面试评委须按面试题目命题要求和面试要素当场评分。面试成绩当场通知面试人员。
    第二十九条  实际操作技能测试主要测试与岗位相适应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三十条  考核的组织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内容、方法等。考核小组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公告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计算考生的总成绩,并根据拟聘人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低于30%。
    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体检人选的面试成绩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二条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并在考试或考察之前安排测试、体检。
    第三十三条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本人可申请复查一次,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的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考察应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第六章  公示与聘用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用人单位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拟聘人员名单应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或媒体上公示,也可以同时在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考试组织单位、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自报名截止之日起至公示拟聘人员名单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向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或备案,并根据核发的聘用人员通知书,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并向同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报批: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九条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巡视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应当作为文书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十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单位,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人事管理工作委托地方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驻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编辑:徐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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