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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2)

2017-03-16 08:56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来源:江苏人社江苏事业单位考试QQ群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可以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等方式。
    现场报名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接受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查验核实有关证书、证明等相关材料;在面试前对面试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二十条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3倍的,应报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相应核减招聘岗位数或取消招聘岗位,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接受报名的单位负责告知应聘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并允许其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创新团队,经市级以上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招聘公告发布、报名结束后,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员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  考试、体检及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类进行。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包括招聘岗位所必备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可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备条件的省属、市属事业单位,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招聘考试,原则上由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统一组织招聘考试的具体岗位,由各级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另行研究确定。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聘,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命题、考务指导等考试服务。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制定考试工作规程,规范命题、考试、阅卷评分等环节,并按考试工作规程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一般应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的笔试成绩,报名人数较多的笔试成绩应在15个工作日内公布。
    招聘考试笔试成绩应在考试组织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布。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招聘考试笔试成绩,须同时在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公布。
    公布笔试成绩,应当由考生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组织单位根据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方法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可按确定面试人选的方法递补其他人选。
    组织笔试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在笔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考试成绩及排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面试组织单位应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30%。非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面试评委,应以同行专家为主。
    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面试评委的培训,提高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工作水平,增强考试公正度。
    逐步建立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异地交流制度。

(编辑:徐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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