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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016-07-22 16:13:55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网 来源:徐州华图 事业单位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由江苏事业单位招聘网同步徐州华图整理发布,更多徐州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jssydwzpw),和江苏事业单位招聘交流QQ群751486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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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即为《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关注江苏事业单位招聘网,了解更多考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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