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徐州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考点储备(2)
2013-09-29 14:22:57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徐州华图
(3)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3.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二,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4.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②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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