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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民法之善意取得

    2016-12-14 09:35:35 江苏公务员考试 来源:徐州华图 公务员考试群 华图在线APP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民法之善意取得由徐州华图官网同步徐州华图整理发布,更多徐州华图的信息内容,请关注江苏华图官方微信(公众号:jiangsuht)和江苏公务员上岸群[点击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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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民法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处分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在交易时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均有善意取得的适用。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以上即为《2017江苏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民法之善意取得》全文,[点击查看]更多江苏公务员招考资讯,关注江苏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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