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备考:经济法之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2016-09-18 16:57:22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 来源:徐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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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下半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经济法之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众的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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